《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甘肃台报道。
甘肃广电总台全媒体记者:王志华
来源:甘肃广电融媒体中心
编辑:马研华
责编:许玲芳
主编:张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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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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